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围绕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现代化,服务高质量充分就业,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争优争先争效,着力发展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基本形成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支撑产业发展和赢得区域竞争优势的成熟的产业技能人才队伍。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职业教育基础作用,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1.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招生规模。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和待遇。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将毕业生实际就业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证率、校企合作成效等作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指标和财政补助性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以产业发展需求为目标,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力度。对每年向本省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的职业学校,鼓励各地从就业补助经费给予支持,办法、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2.大力发展产业技工教育。从职业教育专项等单列安排支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归并整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特色不鲜明的公办技工院校,鼓励成立职业教育集团,做大做强职业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比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发展。健全完善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合理增长机制。支持技工院校在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设校区、分校,办产业学院、企业学院。鼓励高等、高职院校增设(挂)技师学院。建设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带头人工作室和名师工作站,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技工院校全面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统一管理平台,鼓励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3.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职业培训。建立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到“十四五”末,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打造10个技师学院职业训练院、10个职业技能提升示范中心、1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院校、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工种)培训资源建设,培育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可将各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鼓励各行各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围绕建设数字福建,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园区”“技艺名师”。
(二)激发企业主体内生动力,深化高技能人才自主培养
4.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鼓励各类企业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各类载体平台,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做到“一企一策一规划”。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的职能作用,倡导支持企业建立实训基地,提高员工技能水平,推动高质量就业。贯彻落实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5.推动产教融合走深走实。鼓励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积极探索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引企驻校、引校入企。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可按教育用地管理。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按规定予以表扬和相应政策支持,对产教融合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示范企业评选等项目上予以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
(三)突出技能实绩评价导向,畅通高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6.构建多元化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主体实施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制度,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全面推行“人人持证”。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7.创新完善评价方式。支持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全面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及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十四五”末全省职业学校全部纳入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积极引导职业学校学生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
(四)搭建职业技能竞赛平台,引领高技能人才提升本领
8.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申办全国性职业技能大赛,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办好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构建福建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推动市、县(区)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企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与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
9.强化技能竞赛激励保障。健全竞赛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市县对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及指导老师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和研究推广中心,积极备战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强化资金、设备、工具、师资等方面保障,到“十四五”末,省级以上集训基地达80个。
(五)完善使用分配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
10.健全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设置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规范兼职教师管理,从职业教育经费中安排特聘岗位补助,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11.完善要素分配制度。引导企业运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用人主体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12.加大激励表彰力度。支持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加大“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的培育和推荐力度。完善技能人才表彰项目,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不断增强技能人才职业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
(六)建立交流合作服务机制,拓展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域
13.推动共建共享交流合作。支持与西部地区开展技能人才共建共享,强化闽宁、闽滇、闽甘等协作,开展“产业品牌”结对,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协作、劳务品牌打造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共建共享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异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师资共育合作,提高双方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力。支持技工院校建立招生信息员队伍,鼓励技工院校赴省外开展招生工作,将我省技工院校打造成产业技工的蓄水池。
14.推动“走出去”“引进来”。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鼓励国内外职业学校交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动福建省(平潭)台胞职业资格一体化服务平台提质扩面,更大范围实施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证书采信采认工作。
(七)营造崇尚技能良好氛围,提升高技能人才服务水平
15.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范围。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16.完善服务保障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支持各地扶持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技能人才实现科学配置、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支持各地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四、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结合实际明确贯彻落实措施。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