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人事(教育、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继续教育组织服务体系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后,可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接受属地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全省,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本市、县(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二、明确继续教育实施规范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参照附件1。实行学分积累制的行业部门,仍可按本部门规定的学分登记制度施行。
三、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体系
依托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IP:http://220.160.53.47:6067)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查询、验印、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相关细则参照附件2。由公共服务平台生成全省通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学时证明(以下简称“电子学时证明”)。已书面登记的继续教育学时,公需科目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专业科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共服务平台,生成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学时证明档案继续生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推进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实现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汇聚。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福建省职称评审系统数据实时对接,实现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在线核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4号)要求,建立并夯实我省继续教育数据基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地区或本行业2022年和2023年的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应于2023年底之前完成2019年至2021年的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附件3)后由平台开通并发放管理账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附件3)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平台开通并发放管理账号。
(四)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填写《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附件4)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级部门确认,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报所在设区市级部门确认;今后新增培训科目或专业需再次确认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应通过平台自行实名注册,各用户注册登录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并对个人数据负保密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申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纸质版报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龙山巷龙山大厦4层),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fjjgjy@sina.com。
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林 茗 0591-87522301/13959188983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 胡逸超 0591-87716637/18059779527
平台技术支持:13338431560,4006196823
附件:1.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5.行业分类标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